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会员注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 员利益,保障保龄球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和《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的宗旨:提高北京保龄人口、打造强大北京 队,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保龄球工作者和 爱好者踊跃参与保龄球活动,推动北京保龄球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分为 团体会员可分为三类。
一类: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指定承担培养保龄球人才任务的单位或部 门:保龄球青少年培训基地(示范校)、北京队训练基地。
二类:指北京地区所属的各场馆俱乐部及其他保龄球俱乐部
三类:指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和组织,热心支持保龄球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热爱保龄球运动 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成为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个人 会员,个人会员有入选并代表北京队参加全国锦标赛资格。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章程;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加入北京市保龄球协会的入会申请书
(二) 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三) 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八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入会申请、一寸 照片两张。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团体、个人会员入会,直接向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递 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审核批准后,颁发 会员证书,即可成为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代表参加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 有对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工作机构和负责人(除北京市保龄球运动 协会主席、秘书长及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外)进行推选权利。
(三)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 有申请举办(或承办)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五) 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维护北 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声誉。
(二) 按时交纳会费。
(三) 积极支持和参加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四) 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保龄球活动;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五) 积极支持和资助保龄球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凡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的会员,必须向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 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须于每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直接 缴纳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未按时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 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1000 元人民币; 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100 元人民币。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北京 市保龄球运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对在保龄球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及在全国性赛事和国际比赛中成绩优异 的个人会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1、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2、违反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3、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4、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第十八条 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协会提出书面要求后即 可退会。
(四) 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协会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五)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要求重新入会,应在失去会员资格一年后方 可提出申请;首年度须缴纳原年度会费 200%的重新入会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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