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协会介绍 § 新闻中心 § 赛事公告 § 百家讲坛 § 赛事招商
协会简介协会章程组成名单分支机构会员管理入会申请表老年俱乐部
2007年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场馆名单
 

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章程

(2004年5月18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英文全称为:“ Beijing Bowl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BBA ”。

   

第二条:

本会由保龄球界和保龄球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

积极开展保龄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丰富首都人民体育生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以实际行动迎接 2008年奥运会。

   

(二)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保龄球事业,积极支持开发研制保龄球产品,繁荣保龄球市场,普及保龄球运动,通过各种手段提高我市保龄球运动水平。

   

(三)

加强与各省、市保龄球协会及境外有关保龄球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体育交流,增进友谊,促进保龄球运动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基本任务

   

(一)

积极组织各界人士参加保龄球活动,为提高我市保龄球运动水平献计献策。

   

(二)

配合体育系统组织各种保龄球比赛,促进国际间的交流。

   

(三)

选拔、培训优秀教练员、运动员组队参加各级比赛,努力培养后备人才。

   

(四)

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强教练员、裁判员及保龄球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

   

(五)

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加强科研和宣传工作。

   

(六)

加强与各球馆的联系,接待国内外参加保龄球各种竞赛活动的队伍及旅游团体。

   

(七)

对各单位组织竞赛进行有效的管理及协助。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

团体会员资格

   

1、

热爱保龄球事业。

   

2、

承认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3、

愿意参加协会活动。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资格

   

1、

热爱保龄球运动。

   

2、

承认协会章程。

   

3、

遵守各项制度。

   

4、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

入会、退会手续

   

1、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2、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3、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领导的产生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市体育局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一)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二)

本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任务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查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