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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场馆名单
 

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根据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会员分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一)

入会条件:凡热爱保龄球运动,承认并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事业、社会团体、保龄球场馆及俱乐部等均可申请入会。

 

(二)

入会手续:由单位向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三)

会员权利:参照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

 

(四)

会员义务:

 

1、

参照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2、

每年三月底按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年会费为:球馆年会费为10元×12月×球道数,其它团体会员年会费为5000元。

 

3、

向协会个人会员提供局费优惠,幅度自定。

 

4、

每年三月底前将保龄球运动全年工作计划(含竞赛计划)上报协会。

 

(五)

会员待遇:

 

1、

优先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2、

有权承接协会的各种赛事。

 

3、

协会优先向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

 

4、

协会对工作有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5、

会员在协会指定企业购物享受优惠,协会研制的保龄球产品优先供应会员单位。

 

6、

凡会员场馆必须悬挂协会《团体会员》标牌。

 

7、

会员单位优先办理与协会相关的事务。

 

(六)

退会:

 

1、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退会自由,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A、

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B、

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式批准,收回会员标牌。

 

2、

自愿退会的单位自协会批准退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3、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交纳会费日期六个月以上未交会费者,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标牌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退会日期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期间如要求恢复会员资格,须以书面形式报请协会,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补齐会费及预交下一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

 

(一)

入会条件:热爱保龄球运动,承认并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持军人证、北京暂住证或在京业主),均可申请入会。

 

(二)

入会手续: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报经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批准。

 

(三)

会员权利:

 

1、

参照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2、

会员持(会员卡),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3、

有权及时获得协会组织的培训、竞赛等各项活动的信息,有优先参加权并享受会员待遇。

 

4、

水平达到一定标准的会员,有权优先获得等级裁判员、运动员申报权。

 

5、

经协会批准,有权代表协会参加各种比赛。

 

6、

有权定期参加北京市会员联赛,比赛成绩受协会认可,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7、

在协会的会员场馆享受局费优惠。

 

(四)

会员义务:

 

1、

参照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2、

每年按时交纳会费50元。

 

3、

未经协会批准,参加非会员单位组织的比赛成绩不予承认。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行,解释权属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20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