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团体会员联赛
竞赛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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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办单位: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
二、 |
承办单位: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指定团体会员场馆 |
三、 |
比赛名称:“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团体会员联赛”(以下简称“联赛”) |
四、 |
比赛时间: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 |
五、 |
比赛地点: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指定团体会员场馆 |
六、 |
参赛单位:以协会各团体会员场馆、社会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为单位组建队伍参赛。 |
七、 |
参赛组别:甲级联赛、乙级联赛 |
1、 |
甲级联赛:2005年联赛年终总排名前12名队伍(共16支队伍)组成甲级联赛。(如前12名队伍中有队伍退出联赛,则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更换队员须向协会书面申请确认) |
2、 |
乙级联赛:2005年联赛年终总排名13至16名的队伍加上2006年联赛新加入的队伍组成乙级联赛。 |
3、 |
如2006年参赛队伍不足20支球队,联赛将不设甲、乙级赛制,比赛形势参照2005年联赛竞赛规程。 |
八、 |
参赛及报名条件: |
(一) |
联赛报名时间: |
1、 |
各团体会员场馆承办联赛报名时间:协会各团体会员场馆预举办此次联赛,在2006年3月30日前将报名表传真至协会(传真:83544983)。 |
2、 |
各参赛队报名时间:各参赛队在2006年5月11日前到各团体会员场馆报名,各团体会员场馆在当日17:00前将报名表报送或传真至协会(传真:83544983)。 |
3、 |
赛前领队技术会议时间:各参赛单位于2006年5月18日下午14:30到协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体育馆二层会议室)召开联赛赛前技术领队会议。(具体联赛比赛日程技术领队会公布。) |
(二) |
联赛报名条件: |
1、 |
以各团体会员场馆为单位组队参赛。 |
2、 |
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派1名领导担任领队工作,指派教练员1名。(该教练须为协会教练委员会成员,协会将在2006年举办第二期保龄球教练员培训班,具体安排请见协会网站。) |
3、 |
凡北京市保龄球爱好者及驻京港、澳、台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报名参赛球员须成为协会个人会员,球员一经报名,本赛季不得更改。 |
4、 |
比赛球员限定 |
(1) |
每队报名球员不得少于4人。 |
(2) |
如各队中如有2006年北京队正式队员,则该队员在联赛中不予加奖励分。 |
(3) |
如各参赛队中有一名以上2006年北京队正式队员同时上场比赛,则该队每局局分减5分。 |
5、 |
各团体会员场馆预举办此次联赛须具备以下承办条件:(实际情况由协会审核确定) |
* |
球道清洁、下油能力。 |
* |
比赛时记分员配备,记分能力。 |
* |
承办团体会员场馆至少派一支队伍参赛。 |
* |
承办团体会员场馆负责本次赛事的竞赛规程的张贴、横幅的悬挂、组织协调及颁奖等相关事项。 |
* |
横幅由协会制作全称“2006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团体会员联赛 www.bowling.com.cn”。 |
九、 |
联赛比赛总办法: |
(一) |
联赛比赛总办法: |
1、 |
联赛升降级制度:从2006年联赛开始将实行升降级赛制,2006年联赛结束后,甲级联赛总排名最后3名的队伍将直接降入乙级联赛;乙级联赛总排名前3名的队伍将升入甲级联赛。 |
2、 |
比赛时间: |
a、 |
甲级联赛开赛时间:2006年6月7日起双周周三晚上19:00—22:30举行(具体比赛日程5月18日领队会通知)。 |
b、 |
乙级联赛开赛时间:2006年6月8日起双周周四晚上19:00—22:30举行(具体比赛日程5月18日领队会通知)。 |
3、 |
比赛项目:三人BAKER式队际赛,按照第一名选手打1、4、7、10格,第二名选手打2、5、8格,第三名选手打3、6、9格的方式完成一局比赛,按照单循环赛制与其他各队均进行一局对抗赛。 |
4、 |
参赛人数:各队5名运动员均可参加比赛,出场名单由各队领队、教练决定,每场比赛各队3人参加,比赛中途不得换人(因比赛中途受伤不能继续参赛的运动员,由领队或教练通知主办单位,方可安排本队替补球员),各场比赛前允许各队作出人员调整,联赛期间各队每名运动员至少出场1次。 |
5、 |
出场顺序:各队自行排定出场顺序,每场比赛前15分钟将顺序表交给裁判员,每场比赛期间不可更改出场顺序。 |
6、 |
联赛编排:由于在联赛中不对各团体会员单位报名队伍的数量做出限制,为防止联赛中出现同代表单位各参赛队相互让分的情况,联赛统一由裁判组在赛前编排对阵表,同代表单位各参赛队将编排在每场比赛上半场进行对抗,确保赛事公平、公正。 |
7、 |
联赛场次安排:本届联赛场次安排将根据团体会员场馆报名申办的数量而定。 |
(二) |
联赛宣传形式: |
1、 |
协会网站宣传; |
2、 |
协会统一制作宣传品张贴各参赛场馆并保留全年; |
3、 |
如有赞助商要求电视转播,协会将安排甲级联赛部分场次前6名的队伍参加电视梯级挑战赛,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
(三) |
甲级联赛个人奖项评选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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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为发现和选拔优秀运动员,从2006年联赛开始对联赛中每名运动员进行编号,依据运动员在协会注册的会员编号做相关技术统计。 |
1、 |
联赛“全中王”球员评选办法: |
a、 |
分别评选出木质、合成球道的“全中王”与“全中后”运动员,男、女共4人。 |
b、 |
具体评选办法:对注册编号运动员在木质、合成球道上每一局比赛的每一次全中投球进行个人技术统计,在联赛结束后将对木质、合成球道个人全中技术统计数据最高的运动员评为“全中王”及 “全中后”。 |
c、 |
如出现数据相同,则按照补中数量、失误数量依次评比,如仍相同,则由技术委员会主持加赛九、十格直至决出名次。 |
2、 |
“最有价值球员”BBA-MVP评选办法: |
| |
对注册编号运动员在两种球道(木质、合成)上每一局比赛的每一次投球进行个人技术数据统计,具体个人统计数据如下: |
a、 |
全中价值:公式 n +(n+1)+(n+2) |
| |
每名运动员在每一局比赛中投出第一次全中记2分;该运动员连续投出第二次全中(2+1)分;该运动员连续投出第三次全中(2+2)分。中间不连续全中从新开始计算分值,第10格记分方法参考d项。 |
b、 |
失误价值:非单只瓶失误一次减1分,单只瓶失误一次减2分。 |
c、 |
补中价值:每补中一次记1分。 |
d、 |
第10格分值计算方法:每支队伍的第一打选手在第10格投出一次全中记1分;二次全中记3分;三次全中记5分。关于补中、失误记分办法参考b、c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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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个人统计数据如出现总数值相同,同样按照全中数量、补中数量、失误数量依次评比,如仍相同,则由技术委员会主持加赛九、十格直至决出名次。 |
| |
在联赛结束后将对个人综合技术统计数据排名男、女各前六名运动员进行证书奖励,评选出联赛“最有价值球员”BBA-MVP男、女各一名。本项评选还将作为协会选拔北京队的参考条件和依据,个人综合技术统计数据排名男、女各前六名的运动员将有机会入选北京集训队。 |
十、 |
联赛积分、同分及加分办法: |
1、 |
积分计算方法: |
| |
每轮每支队伍在每局比赛中,获胜1局(1场)记3分、平1分、输0分,积分高者列前。 |
2、 |
积分同分裁决:(按下列顺序裁决) |
a、 |
以获胜局数多者列前; |
b、 |
如仍相同,以两队之间对抗积分高者列前; |
c、 |
如仍相同,以两队之中单局最高分计算,高者列前; |
d、 |
如仍相同,以两队之中单局最低分计算,高者列前; |
e、 |
若依旧同分,则由技术委员会主持加赛八、九、十格直至决出名次。 |
3、 |
比赛选手加分: |
(1) |
女子选手每局加3分,如参赛队出场队员中有一名以上女选手,则每多一名女选手每局加3分。 |
(2) |
弧线球选手每局加3分,如参赛队出场队员中有一名以上弧线球选手,则每多一名选手每局加3分。 |
(3) |
男子55岁(含以上)选手每局加3分,如参赛队出场队员中有一名以上男子55岁(含以上)选手,则每多一名选手每局加3分。 |
(4) |
为鼓励和培养青少年选手,男、女18岁(含)以下选手每局加5分,如参赛队出场队员中有一名以上青少年选手,则每多一名选手每局加5分。 |
(5) |
以上加分条件不可重复。 |
(6) |
如各参赛队在单局对抗中比赛分数达到200分(含以上),则取消该队所有加分。 |
(7) |
为增加联赛的竞争性和对抗性,规定单场比赛积分前三名的队伍在下一场参加联赛时,单场积分按照第一名减3分;第二名减2分;第三名减1分的形式进行让分。 |
十一、 |
规则、裁判员及仲裁: |
1、 |
联赛由五人组成技术委员会主持比赛工作,其中协会2人,裁判委员会1人,教练委员会1人,团体会员代表1人(比赛场地负责人)。 |
2、 |
裁判员在本赛季内不可兼任球员。 |
3、 |
仲裁、技术委员会人选由市保龄球协会统一选派。 |
十二、 |
联赛参赛费用及奖励办法: 甲级联赛设E场;乙级联赛设F队、G场 |
(一) |
协会个人会员注册费用:50元/人 |
(二) |
甲级联赛参赛费(12支队、E场比赛): 300元/队/场 |
1、 |
比赛局费:60元/队/场×12支队伍×E场 |
2、 |
当日比赛奖金:100元/队/场(累积) |
| |
第一名:奖金总额50 %(100元/队/场×12队×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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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奖金总额30%(100元/队/场×12队×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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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奖金总额20%(100元/队/场×12队×20%) |
3、 |
设单场单局最高分奖金:30元/队/场×12队(如单局最高分出现同分,则平分奖金) |
4、 |
联赛总奖金:50元/队/场(累积) |
| |
第一名:奖金总额50 %(50元/队/场×12队×E场×50%) |
| |
第二名:奖金总额30%(50元/队/场×12队×E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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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奖金总额20%(50元/队/场×12队×E场×20%) |
5、 |
设个人奖项奖励:40元/队/场×12队×m场(累积) |
a、 |
联赛木质球道“全中王”、“全中后”奖杯男、女各一名; |
b、 |
联赛合成球道“全中王”、“全中后”奖杯男、女各一名; |
| |
奖杯制作费(20元/队/场×12队×m场×30%) |
c、 |
联赛男子BBA-MVP:奖金总额 30 %(12元/队/场×12队×m场×30%) |
d、 |
联赛女子BBA-MVP:奖金总额 20 %(8元/队/场×12队×m场×20%) |
6、 |
协会组织管理费、裁判费及奖杯:20元/队/场(累积) |
7、 |
赛季结束后,个人奖项获奖者协会还将颁发联赛单项荣誉奖杯,总冠军队由协会制作并颁发流动冠军奖杯一座,如连续三年获得此荣誉,将永久保留冠军杯。 |
8、 |
其他费用参赛各单位自理。 |
(三) |
乙级联赛参赛费(F支队、G场比赛): 300元/队/场 |
1、 |
比赛局费:60元/队/场×F支队伍×G场 |
2、 |
设单场奖金奖励,按参赛队伍100元/队/场(累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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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奖金总额50 %(100元/队/场×F队×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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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奖金总额30%(100元/队/场×F队×30%) |
| |
第三名:奖金总额20%(100元/队/场×F队×20%) |
3、 |
设单场单局最高分奖金:20元/队/场×F队(如单局最高分出现同分,则平分奖金) |
4、 |
设乙级联赛总排名奖金:50元/队/场(累积) |
| |
第一名:奖金总额50 %(50元/队/场×F队×G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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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奖金总额30%(50元/队/场×F队×G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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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奖金总额20%(50元/队/场×F队×G场×20%) |
5、 |
年终抽奖活动:40元/队/场(累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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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奖金总额50 %(40元/队/场×F队×G场×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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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奖金总额30%(40元/队/场×F队×G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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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奖金总额20%(40元/队/场×F队×G场×20%) |
6、 |
协会组织管理费、裁判费及奖杯:30元/队/场(累积) |
7、 |
赛季结束后,个人奖项获奖者协会还将颁发联赛单项荣誉奖杯,总冠军队由协会制作并颁发流动冠军奖杯一座,如连续三年获得此荣誉,将永久保留冠军杯。 |
8、 |
其他费用参赛各单位自理。 |
(四) |
联赛教练员管理办法: |
1、 |
2006年协会将再次举办“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教练员培训班”,从2007年联赛开始,教练员须获得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教练员资格。 |
2、 |
协会将根据联赛中各团体会员参赛队教练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及率队参加联赛所取得的成绩,选拔优秀教练员加入北京保龄球队教练组工作,工作优异者将率领北京保龄球队参加相关赛事及宣传推广活动。 |
3、 |
2006年协会将成立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教练委员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
(五) |
如乙级联赛参赛队达到20支队伍,主办单位有权调整参赛费用(技术领队会议另行通知)。 |
十三、 |
参赛保证金: |
1、 |
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各队领队或教练在报名时交纳300元保证金,每个赛季结束后如有队伍要求退出联赛,主办方则退还保证金。 |
a、 |
如参赛队不能按时参加并完成比赛,主办方有权相应扣除该队保证金,按每场扣除100元,直至扣完为止。 |
b、 |
如比赛中运动员不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主办方在警告一次后,该队仍未能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主办方有权相应扣除该队保证金,按每场扣除100元,直至扣完为止。 |
c、 |
如联赛期间各队中有未出场记录的运动员,主办方将在联赛结束前3场作出警告一次后,该队仍未有未出场记录的运动员,主办方扣除该队所有保证金。 |
d、 |
如参赛队员不服从裁判或违反竞赛规则,扰乱赛场秩序情节严重者,主办单位有权取消该队比赛资格,并扣除该队所有保证金。该名运动员禁止参加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举办的赛事活动一年的参赛资格。 |
2、 |
各参赛队将保证金交至各团体会员场馆;各团体会员场馆于技术领队会上交至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 |
十四、 |
服装及器材: |
1、 |
比赛时各队应按照FIQ-WTBA规定,必须统一队服。在比赛服装上可以出现: |
a、 |
运动员姓名; |
b、 |
团体会员单位名称; |
c、 |
运动员所代表的团体会员单位标志; |
d、 |
呈现在服装上的广告,大小不得超过运动员服装背后字体大小的一半,且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法律。 |
2、 |
自备或使用球场提供的符合FIQ-WTBA规则规定的球和鞋。 |
3、 |
下油标准:重油长度20英尺,拖至40英尺,油量厚度不少于5个单位。 |
4、 |
使用球道:根据参赛队情况而定。 |
十五、 |
转会手续: |
1、 |
运动员在同一团体会员单位效力满壹个赛季后允许自由转会,赛季之中不得转会。 |
2、 |
如联赛中运动员因伤病等不可抗拒因素须推出联赛,则由运动员所代表单位出书面证明到协会备案,并由协会在下一场联赛开始前向各队公布。 |
3、 |
联赛结束后,要求转会运动员须向原团体会员队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团体会员单位同意后,球员持转会申请书及接收团体会员单位同意函到协会备案生效。 |
十六、 |
个人会员(说明): |
1、 |
协会将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办理个人会员入会手续,截至日期为2006年3月31日。广大保龄球爱好者可到协会或协会公布的2006年度团体会员场馆办理个人会员入会手续,逾期各团体会员场馆不予办理,预申请办理者请至协会办公室办理。(协会将在2006年1月1日在协会网站上公布2006年度办理个人会员入会手续场馆名单,请广大保龄球爱好者及时查询。) |
2、 |
注册会员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代表其它省市参加全国比赛。 |
十七、 |
团体会员队伍的注销: |
| |
联赛结束后,团体会员单位或所属球队主动提出退出联赛,由领队持书面申请,由协会竞赛部门批准生效。 |
十八、 |
注意事项: |
1、 |
联赛期间,因场馆设备原因对选手私人用球、球具用品造成损坏,主办单位和赛事承办单位不予赔偿。 |
2、 |
比赛期间场馆内禁止吸烟,比赛中禁止运动员喝饮料、吃东西、接打手机及使用任何助滑粉末。 |
3、 |
运动员可以在运动员区域外饮用不含酒精的饮料。 |
4、 |
禁止参赛人员操纵记分设备。参赛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不得进入球道区域,或以任何方式检查球道清洁下油情况。 |
十九、 |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
二十、 |
本规程解释修改权属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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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龄球运动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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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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